近年来,跨境电商作为外贸新业态,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发展迅速,日益成长为推动国家外贸增长的新动能。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和便利措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出口免税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无票免税”等。
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适用出口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0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0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03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04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相匹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增值税、消费税一般免税政策 图片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02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03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二至六条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图片 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0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0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0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0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0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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